网络诽谤
电邮、社交媒体、聊天群组及博客让发布信息变得更容易,也让发布诽谤性陈述变得更容易。网上的言论自由并非绝对,而社交媒体的兴起也使马来西亚的诽谤案件相应增加。
什么是诽谤性陈述?
在马来西亚,民事诽谤受《1957年诽谤法令》(Defamation Act 1957)规管,刑事诽谤则受《刑事法典》(Penal Code)第499条规管。
当一项陈述不真实,倾向于降低社会上明理人士对某人的评价,并带有贬损或损害该人职位、专业、职业、行业或业务的含意时,即被视为具诽谤性。真诚的意见、真实的陈述以及享有特权的通讯(例如法庭证词)可能不构成诽谤。
诽谤有两种形式:书面诽谤(libel)是以文字等形式出现的陈述,见于报章、社交媒体、电邮或视频等媒介;口头诽谤(slander)则是口头陈述或手势。
索偿人须证明的要素
- 该陈述具诽谤性。相关言词必须在合理之人眼中贬低索偿人的名誉,使其遭受憎恨、嘲弄或蔑视。
- 该陈述指向索偿人。陈述必须能识别出索偿人,无论是直接(通过姓名、照片或明确描述),还是间接(合理之人会理解为指向索偿人)。
- 该陈述已向第三方发布。相关言词必须已传达给索偿人以外的人,例如在网上发布、公开发表或刊登于媒体。
抗辩理由
被告可通过确立以下其中一项抗辩理由而免除责任。
- 绝对特权。在受法律保护的程序中作出的陈述,不能被起诉诽谤。这适用于国会及司法程序、警方报案(即根据《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07条作出的首次报案)以及根据《刑事诉讼法典》第112条向警方作出的陈述。
- 有限特权。基于法律或道德责任,或为促进正当的共同利益而真诚作出的陈述,前提是不存在恶意,且陈述对象恰当。例如,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举报同事的不当行为,一般可能受到保护。
- 公允评论。就公众关注的事项发表的意见,而非事实陈述。该评论必须基于真实的事实或广为人知的信息,且不带恶意。
- 合理辩解(陈述属实)。该陈述基本属实。例如,记者发表了关于某公司总裁的陈述,并能证明其属实。
总结
言论自由受到保护,但无论是在社交媒体上还是当面,马来西亚法律都会对其加以限制,以防名誉受损。如果您认为有人发布了损害您的陈述,或您本身面临索偿,请及早咨询律师。
